台商在大陸包二奶的法律責任

包二奶不再無法可管

由於兩岸經貿交流頻繁,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投資或工作的人數逐漸增多。長期身處異地,許多台商因不耐寂寞或尋求生理與心理的慰藉,導致包二奶的現象愈加嚴重,這不僅引發家庭問題,還逐漸衍生出難以解決的後遺症。所謂「包二奶」並非法律名詞,通常指有配偶的男性長期與另一女性同居並保持性關係的行為。大陸在2001年通過修改《婚姻法》,使得包二奶的行為不再是無法可管。

重婚者的法律責任

根據大陸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,重婚罪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大陸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五條規定,對重婚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,向人民法院自訴;公安機關應依法偵查,人民檢察院應依法提起公訴。此外,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條規定,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,其配偶未提出控告者,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向檢察機關檢舉。

重婚者還需承擔民事責任。《婚姻法》規定,重婚後的婚姻自始無效,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。後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,由當事人協定處理,若協定不成,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,但不得侵害合法前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。當事人因重婚關係所生的子女,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。

跨海通姦行為的法律管轄

大陸《刑法》中對一般通姦行為並無處罰,但台灣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,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根據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七十五條,台灣法院對台商在大陸的通姦行為具有管轄權並可處罰。大法官會議針對通姦是否應除罪化的問題作出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,認為性行為的自由必須受到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,刑法的通姦罪仍然有存在的必要。

台灣修法保障元配權益

台灣修訂的《民事訴訟法》允許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時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,避免對方透過脫產等方式迴避應負的贍養費、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。新法放寬了聲請假扣押的擔保金額,規定基於家庭生活費用、扶養費、贍養費、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原因請求假扣押時,法院僅得要求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擔保,以保障經濟狀況較差的一方權益。

台商應注意兩岸法律變動

根據中國婦聯的調查,台商在大陸包二奶及非婚生子女較多的城市集中在上海、北京、重慶、武漢、深圳、廣州、廈門、福州、溫州等台商密集的城市。台灣地區人民在彼岸的非婚生子女初步估計至2000年底已超過五萬人,問題的嚴重性不容忽視。

包二奶不僅涉及刑事和民事責任,還會危害既有的婚姻基礎。為避免無端麻煩,台商在大陸應潔身自愛,並密切關注兩岸法律的變動,以免事後抱憾。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,不僅是對家庭負責,也是對自身長遠利益的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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